本文首先根據民國86年修正「特殊教育法」分析我國資優教育法規的特色,再析論其後的演變。最大的改變在於民國96年鑑定標準、設置標準及鑑定安置流程的修正,針對國民教育階段一般智能優異與學術性向優異資優班有三項新規定:提高鑑定標準、限採分散式編班、入學後鑑定成班。檢討特殊教育法執行成效,在身心障礙教育方面,頗為顯著,在資優教育方面則似乎乏善可陳。在資優教育方面最值得檢討者為資優類教師合格率偏低、資優教育經費比例偏低及鑑定標準與安置方式和流程的新規定不當。有若干法規含義不明,或迄未執行,或有待釐清、落實與修正。本文提出14項值得檢討改進的項目。從教育改革的觀點,今日資優教育最需檢討的是:真正「鬆綁」了嗎﹖真正「卓越」了嗎?這兩方面均涉及資優教育法規的良窳。為發展資優教育、培育卓越人才、提升國家競爭力,我們非常需要卓越的法規─合乎學理、符應時代脈動,又符合本土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