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委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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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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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後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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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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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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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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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後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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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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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若受推薦之審查委員因故未能審查,由主編及執編另行決定人選送審。
3. 初審結果分採用、修改後再審、不採用等三類建議。處理方式見下列:
(1) 採用:即進入複審,由主編、執編依據審查委員意見做最後處理。
(2) 修改後再審:由系統通知作者修改,作者需於期限內修改完畢(並將修改處以顏色標示),
再將修改後之稿件及「修改說明」上傳,並交原審查委員進行再審。
(3) 不採用:見複審作業流程。
(三) 複審:
1. 經審查委員(實證性文章或論述性文章為雙審,實務分享或新知為單審)第一次初審即獲
建議「採用」者,或原為「修改後再審」之稿件,經再審審查後建議「採用」者,由主、執編檢閱修改情形,確定最後結果。必要時,執行編輯得請作者再次修改後始得刊登。
2. 凡經「送第三審」完成審查後之稿件,由主、執編依據三份審查結果做後續處理。
3. 經雙審兩位審查委員或單審一位審查委員建議「不採用」者,由主、執編通知作者不予採用。
4. 若作者未依審查意見或本刊格式要求修改、或未及時上傳之稿件,經編輯工作小組議決,得暫緩或撤銷採用。
5. 遇有爭議之稿件,原則上由編輯工作小組充分討論後議決。必要時,由執行編輯負責與作者聯繫有關論文修改事宜。
6. 經編輯工作小組決議採用之稿件,逕行後續編輯和印製作業。每期稿件採用之順序,由編輯工作小組依稿件性質等條件決定。
二、審稿作業原則
(一)編輯委員就來稿主題,推薦該專業領域之優秀研究者為審查委員。本刊亦請審查委員針對稿件之原創性、正確性及價值等條件進行審查,以確保審稿品質,並提升本刊水準。
(二)編輯委員在決定審查委員名單時,將考量審查委員與作者之間的關係(如論文指導、親屬、共同合作或其他利害關係者),以迴避不適合之審稿者。本刊編輯委員如投稿本刊,該委員應迴避推薦審查委員名單、參與審查結果決定之討論或經手處理與個人稿件有關的資料(包括審稿者資料、推薦審查委員名單、審稿意見等)。
(三)所有稿件之審查,將採雙向匿名方式進行。編輯委員對作者及審稿者之資料,負有保密之責任。
(四)為顧及作者之權益,所有來稿於收件後六個月內通知第一次審查意見。
三、撤稿
(一)為避免資源浪費,若來稿已經過審查流程後,作者提出撤稿要求,本刊一年內不接受該投稿者之投稿。
(二)初審完成後,本刊去函要求修改之稿件,須於通知期限內修改完畢並上傳,否則視同撤稿。如因大幅修改須延期交稿、未能於規定期限完成修改、或其他特殊原因,投稿者可提出書面申請,本刊可適度延長修改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