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細則由教育部於民國76年發布,共有30條規定,並共分為四章:(一)總則: 包括公私立特殊學校(班)設立,變更或停辦之規定,及特殊學校(班)的類稱,特 教教師在職進修方法,設置特教學生鑑定和就學委員會等之規定;(二)資賦優異教育:詳述對資優兒童的鑑定、分類和教育方式;(三)身心障礙教育:明訂各種障礙 的定義和鑑定方式,以及對其就學輔導之規定;(四)附則: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