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作者節錄1978年美國資賦優異兒童教育法,其中包括目的、定義、經費、州計劃、補助計劃、行政及聯邦負擔。在此七項中以目的和定義較為引發國內資優教育界重視,且在定義部份將所謂的「資優兒童」界定為「係指在學前、小學及中學階段之學童,經鑑定在智能、創造力、特殊學業性向、領導才能或表演及視覺藝術領域,確實具有價異能力或潛能,因而需要一般學校教育以外的活動或教育措施者」。